司法所帮助矫正人员重拾信心 缓解家庭生活困境
2021-12-14 15:26:20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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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感谢你们,让我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近日,鲤城浮桥街道社区矫正人员杜某胜带着一面锦旗来到浮桥街道办事处,向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表达感谢。原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下,杜某胜矫正期满后顺利与一家企业签约成为一名合同工,从此有了稳定的收入。
今年50多岁的杜某胜是重庆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一年,去年12月6日起他开始在浮桥街道司法所接受矫正。“低学历”“无特长”“年龄偏大”“有犯罪记录”等标签让他的求职之路四处受阻,打零工的收入成了他主要的经济来源。今年12月1日,临近解除社区矫正前,一场变故让杜某胜陷入了更大的生活困境。得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努力,联系辖区多家企业,为其争取工作机会。12月5日,工作人员为杜某胜联系到一份月薪近5000元的工作,大大缓解了他的生活困境。
“今年以来,司法所积极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拾信心,回归社会,付出许多努力。”浮桥司法所负责人介绍,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该所累计为生活困难的2名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协调解决就业问题,协调落实困难救济金3000元;为辖区困难家庭捐献爱心款5000余元;排查化解矛盾纠纷265件,涉及调解协议资金168万余元;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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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记者王丽虹 通讯员陈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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