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6月1日起施行,填补大运河法治保护的立法空白
2022-03-31 11:05:08 来源: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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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大运河的专项法规,填补了大运河法治保护的立法空白,为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大运河,是指中国大运河河北段,包括北运河、南运河、卫运河、卫河、永济渠遗址和河北雄安新区白洋淀与大运河连通部分。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和与大运河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规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由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
《条例》规定,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保护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利用。制定规划应当以大运河现有和历史上最近使用的主河道为基础,根据遗产资源分布,合理划分大运河文化带的核心区、拓展区和辐射区。加强大运河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同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
《 条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将北运河、南运河、卫运河、卫河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划定为管控区。实行考古前置,即大运河沿线的土地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已划拨、出让的土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整体保护。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大运河进行生态补水,改善大运河水质。对河道内违法耕种的滩地进行退耕,对裸露河滩进行生态修复,对违法占用河堤的建(构)筑物进行清除。严格禁止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擅自填堵、占用、拆毁、覆盖大运河河道等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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