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加强配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 与小区同期竣工验收备案

2021-11-16 09:13:06 来源: 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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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教育、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住建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石狮城镇住宅小区(含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与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规定》,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阶段,教育行政部门提前介入,进一步加强配建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须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地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装修要求等有关事项条款。同时,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装修费用、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承担。

在规划设计阶段,设计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规划设计和装修方案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报批。

工程建设阶段,根据新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按要求同步建设配建幼儿园。幼儿园建成装修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要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备案。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以及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产权移交方面,配建幼儿园应先于新建住宅小区办理竣工验收,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装修工程,装修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所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合同原定期限无偿移交市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

管理使用方面,新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不到设置幼儿园的,鼓励开发商配建并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当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规定》还明确,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禁止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记者康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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