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选展示(七)|为“产期”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案

2023-04-07 08:07:10 来源: 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各自系统内广泛动员,层层选拔,专家评审评定,最终无记名投票评选出“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等10个案例为“十大案例”。这10个案例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

今天,一起了解《为“产期”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案》。

【关键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妇女劳动权益平等保护

社会保险

生育待遇

停产工资

【要旨】

针对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损害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劳动待遇等权益问题,援助律师在做好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利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四名职工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由公司缴纳五险一金,享有管理岗位休双休日、加班费、年休假等,直至2021年3月份公司停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四名职工生育子女,公司自2021年1月未支付四人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调查与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协助四名职工联系劳动稽查大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案件情况,搜集案件材料,代四名职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就落实职工生育待遇及合法权益事宜申请仲裁。

本案四名职工普遍工作年限3年左右,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期间的考勤也不规范,相关凭证几乎无法找到。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查找劳动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现行执行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承办此案的仲裁员交流案情,详细阐述法律观点。

律师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清单、准生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发表代理意见。一是依据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点规定,自然分娩享有15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享有173天生育津贴;剖宫产享有2800元生育医疗费用;二是根据省级工资支付规定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公司应支付职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支持了部分请求,未支持部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因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未予以支持。

四名女职工对结果不服。为了维护女职工利益,律师继续帮助女职工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通过与法官交流案情,庭审中据理力争,提供相关判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生育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损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典型案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应当享受生育待遇。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本案中公司经营不善,也不能逃避其法律责任。公司不仅应当承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停产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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