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赔偿标准的建议有哪些?
2022-10-20 14:10:42 来源: 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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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损害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
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
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
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
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
二、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的建议
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被扶养人生活费;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2、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对于上述三种损失,举一个水污染的例子说明:甲工厂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鱼塘,造成鱼死亡,其中死亡鱼的价值即是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尚未到捕获的季节,还可以继续长大,则长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预期收入,该预期收入是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塘被污染,将鱼塘恢复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项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于赔偿标准的建议
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对于污染环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如人体功能减退、早衰等,虽未经医治,尚没有支出医疗费等,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以补偿人体的潜在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容易计算,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则难以把握,可以从以下三个特征去把握: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除此之外,间接损失还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作出鉴定结论后,再予以确定。对于第三种经济损失即恢复环境所需要的费用,该费用往往是天文数字,而且难以确定最终数额,对于该损失笔者认为可以由相关部门作出恢复环境所需要的时间的鉴定结论,再结合第二种间接损失,计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间内的预期收入的损失,由污染责任者予以赔偿;当然如果污染责任者选择恢复环境,也可以判决由其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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